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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与徐德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787-1号原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贾天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德平,男,生于1971年1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德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