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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童柏火与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柏火,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童柏火。被告: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柏火与被告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柏火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柏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柏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依法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