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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与刘传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工业街**号。法定代表人:毕永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传江。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与刘传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传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