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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豆耀威与陈伟添、姚海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70-1号申请人:豆耀威,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被申请人:陈伟添,男,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4035。被申请人:姚海锋,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人豆耀威与被申请人陈伟添、姚海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豆耀威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伟添、姚海锋价值合共人民币15000元的财产,并已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5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豆耀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伟添、姚海锋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冻结申请人豆耀威交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人民币15000元(该款暂存本院代收代支帐户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邓杰明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思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