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万克琴与谭志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克琴,谭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执字第00656号申请执行人万克琴。被执行人谭志坤。申请执行人万克琴与被执行人谭志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谭志坤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申请人万克琴赔偿款37785.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谭志坤主动履行2000元后,对下欠执行款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万克琴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谭志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万克琴以被执行人谭志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已分三次共给予申请执行人万克琴司法救助15985.28元,尚下欠20000元未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贾泽升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