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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国伟与冯福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584-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伟,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福洋,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王国伟申请执行冯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冯福洋偿还王国伟借款人民币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冯福洋未履行,经王国伟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福洋在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福洋在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3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天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