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吴某,外出务工。委托代理人:揭章庆,1966年1月15月出生。(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外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