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小刚与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34号原告张小刚,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正威。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刚诉被告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刚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西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