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小刚与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34号原告张小刚,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正威。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刚诉被告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刚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西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