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龙印与赵爱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印,赵爱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龙印。被告:赵爱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印与被告赵爱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印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印撤回对被告赵爱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龙印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