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莫诺特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金阳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莫诺特泵业有限公司,唐山市金阳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莫诺特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金阳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军,该公司总经理上海莫诺特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金阳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3)北民初字第143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