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龙玉富与戴明忠、重庆市云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玉富,戴明忠,重庆云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638号原告龙玉富,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利,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明忠,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云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176号附2号6-3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745-8。法定代表人XX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玉富与被告戴明忠、重庆云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玉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龙玉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龙玉富负担。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