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维新与青岛金鼎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新,青岛金鼎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217号申请执行人陈维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金鼎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奕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9161.32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9161.32元扣划至法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树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