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开泰石化丙烯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开泰石化丙烯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胡熳熳,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开泰石化丙烯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刘杨路以南、大张路以东高青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世香,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开泰石化丙烯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34.5元,由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晓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风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