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丰商初字第3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俊星、王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俊星,王蕾,刘强,蒋墨香,杨俊平,魏丽娇,张永全,左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商初字第3227-1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职务:董事长。被告:杨俊星。被告:王蕾。被告:刘强。被告:蒋墨香。被告:杨俊平。被告:魏丽娇。被告:张永全。被告:左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星、王蕾、刘强、蒋墨香、杨俊平、魏丽娇、张永泉、左玉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8333.2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8333.2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