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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陶金与陶灵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金,陶灵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037号原告:陶金。委托代理人:杨学宏,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灵富。原告陶金与被告陶灵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400元。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陶金委托代理人杨学宏、被告陶灵富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陶灵富向原告陶金借款16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尚余145000元未还。2015年7月24日,被告陶灵富与案外人王玲星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本案借款由被告陶灵富负责偿还其中80400元。此后,被告未再归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灵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金借款人民币80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被告陶灵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