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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敏与四川省彭州市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四川省彭州市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李敏,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小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浩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薇,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 判 长  何 建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朝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