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久喜、左志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吕月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久喜,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左志娟,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原告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久喜、左志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4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顺平审判员 刘宝山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