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树元诉许清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元,许清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魏树元,男,生于1954年11月15日。被告许清素,女,生于1966年10月4日。原告魏树元诉被告许清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清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树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魏树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