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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树元诉许清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元,许清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魏树元,男,生于1954年11月15日。被告许清素,女,生于1966年10月4日。原告魏树元诉被告许清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清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树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魏树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