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彦峄,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冲,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1513。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冲(××)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005235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附录”。双方约定该合同标的物为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地段惠东碧桂园水蓝天15号楼2单元14层02号房,总价款为77944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期楼款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支付总价款的10%即77944元,第二期楼款于2013年5月20日前支付总房价款的20%即155888元,第三期款于2013年6月19日前支付总房价款的70%即545608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赵冲依约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楼款计233832元,但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三期楼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交楼款545608元;2.被告支付从应付款项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为126199.1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冲自愿解除双方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005235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自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被告赵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被告赵冲应配合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解除手续。二、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被告赵冲购房款233832元,扣除被告赵冲应当承担的违约金38972元后,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应当返还被告赵冲194860元,该款于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如下账户,户名:赵冲,开户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账号:4367427201182716728。被告赵冲应当在原告退还购房款时出具收款凭证。三、被告赵冲已交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契约契税由被告赵冲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退还。四、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五、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为5260元,由被告赵冲负担,被告赵冲将5260元径付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2日签名确认)。审 判 长 杨志立代理审判员 刘振尧人民陪审员 李雪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华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