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侯继文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侯继文,女,住址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030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侯继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继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继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侯继文购买的,吉林省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以南、正阳街以西,项目名称:先行名苑,第******号:*******以下的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1、房号:***号;2、房号:***号;3、房号:***号;4、房号:****号;5、房号:****号;6、房号:****号;7、房号:****号;8、房号:****号;9、房号:****号;10、房号:****号;11、房号:****号;12、房号:****号。二、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