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崔某某,乾安县人。被告:吕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