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可娟与毛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29号原告:王可娟,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久香,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元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娟诉被告张宗祥、毛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可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212.5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王可娟承担。审判员 曹成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文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