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淑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驰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淑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77号原告连云港驰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赵斯恒。委托代理人李威,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淑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寿伟殳。委托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娇,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师艺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驰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淑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驰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连云港驰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斌代理审判员 李霞人民陪审员 浦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