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兰州七里河区大滩苗圃与赵建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七里河区大滩苗圃,赵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27-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七里河区大滩苗圃。被执行人赵建花。申请执行人兰州七里河区大滩苗圃与被执行人赵建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3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建花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七里河区大滩苗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5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