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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朱涛与李昆升、李敬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李昆升,李敬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朱涛。被告李昆升。被告李敬众,余项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文学北路21号。负责人吴晓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涛诉被告李昆升、李敬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朱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涛撤回对被告李昆升、李敬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