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木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春江与木兰县五一灌区管理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3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春江,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木兰县五一灌区管理站,住所地木兰县。负责人孙维忠,站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江与被执行人木兰县五一灌区管理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木兰县五一灌区管理站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春江欠款本息及返还案件受理费计2+932.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栾绍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