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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喜明诉被告马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王喜明,男,彝族,50岁。被告马国华,男,彝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明诉被告马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