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鹤山市鸿辉五金电器商行与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鸿辉五金电器商行,地址:鹤山市。负责人易炳克。被执行人: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冯辉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鸿辉五金电器商行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7312.5元及利息、受理费1623.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2134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余元元,另经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众多执行案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已依法移送立案庭破产审查中。本案应等待破产审查终结后或按破产程序处理或依法分配,现案件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69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