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展维与被告钟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展维,钟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吴展维,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钟玉兰,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展维与被告钟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展维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展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展维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展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启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思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