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申忠益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申忠益,邰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荫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沈高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申忠益。被执行人邰文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申忠益、邰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盐商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