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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沈某。被告: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对被告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心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