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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终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285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男,22岁(1993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0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蒋×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0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 芳代理审判员 吕 晶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隗非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