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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超英、汤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9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王超英。被执行人汤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超英、汤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17515.77元及相应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被执行人已结清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平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