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与陈明胜、池艳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负责人余永清。被告陈明胜。被告池艳云。被告张国泰。被告官秋珍。被告陈学运。被告王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诉被告陈明胜、池艳云、张国泰、官秋珍、陈学运、王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