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安市湾坞恒通农机械配件店与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湾坞恒通农机械配件店,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福安市湾坞恒通农机械配件店,住所地福安市。经营者林庭光,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永斌、林景华,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法定代表人冯会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湾坞恒通农机械配件店与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安市湾坞恒通农机械配件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为1164元,由原告福安市湾坞恒通农机械配件店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成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