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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乔某与林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乔某。被告林某。原告乔某诉被告林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乔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乔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乔某承担。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