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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广、X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春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广,张爱苹,佟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广,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春青,住河北省兴隆县。上诉人赵文广、张爱苹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称:本案兴隆县法院二案合一立案方式错误。原告诉讼请求提出两项:退还预付款75643.00元,偿还借款400000.00元,这是两项不同诉求,更是两个法律关系和两个事实。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从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来看兴隆县人民法院均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因为退还预付款是在兴隆县所在地发生的业务,借款50万元也是在兴隆县工行转账付给的,兴隆县人民法院对此都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求系退还购货预付款及返还借款,属两个法律关系,故兴隆县人民法院立一案审理本案不妥。上诉人的请求,部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37-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分别立案审理。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