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77号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恒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周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毅,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靖、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俊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18日,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双方对买卖的价款等都进行了约定,至2014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6次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800387.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80000元,被告尚欠320387.6元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所欠货款,现起诉直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20387.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的依据;3、对账函六份,证明被告欠原告320387.6元的事实。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总欠款800387.6元是认可的,但对已支付的48万元需要核实过才能确认,具体下欠原告多少货款需要核算过后才能确认。我公司愿意偿还欠款,只是现在项目尚未结束。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送货,至2014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6次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800387.6元,被告已经支付货款480000元,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0387.6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20387.6元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所欠货款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即从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该笔欠款利息。被告辩称需要双方核算后才能确认所欠货款数额,因原告所举证据已经证明双方对所欠货款进行了核算,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0387.6元及利息(以欠款32038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3元,保全费用2122元,合计5175元,由被告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思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