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周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朱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朱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朱萌,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艳华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萌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王艳华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0)周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