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逸云。委托代理人赵奇志、郭涵。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林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