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5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开钿与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开钿,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427号申请执行人王开钿。被执行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华,董事长。原告王开钿与被告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开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货款25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7日就本案有关执行事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30000元;二、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货款70000元;三、于2015年12月15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四、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五、剩余利息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底前履行完毕;六、若被执行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3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开钿与被执行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427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强审判员 胡航晓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