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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董福钢与天津市鳌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钢,天津市鳌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董福钢。被告天津市鳌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70。法定代表人张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福钢与被告天津市鳌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福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