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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秋琴与章建东、李旭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秋琴,章建东,李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404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琴。被执行人:章建东。被执行人:李旭敏。申请执行人王秋琴与被执行人章建东、李旭敏追赃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0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4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