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同会与被告邓州市龙堰乡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会,邓州市龙堰乡何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刘同会(辉),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龙堰乡何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顺超,任该村村主任。本院执行人刘同会与被告邓州市龙堰乡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邓州市龙堰乡何营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同会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法民小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邓州市龙堰乡何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刘丰超审判员 董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