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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颜占华与王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占华,王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815号原告颜占华,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浩,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占华与被告王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施工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浩施工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浩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