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宁夏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1号楼5单元402室。负责人张学贤,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德林村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林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利俊,男,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贺兰县银河东路教育巷招待所家属楼2单元601室(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宁夏贺兰珍堡酒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宁夏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宁夏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丽娟人民陪审员 曹建中人民陪审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玉娇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