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光花、李少华等与被宋新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 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花,李少华,李星霖,宋新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花,汉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少华,汉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李星霖,汉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宋新礼,汉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花、李少华、李星霖与被执行人宋新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新礼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81718.8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周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