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222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峰、陈东升,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原告胡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审 判 员 蒋 朕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