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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222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峰、陈东升,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原告胡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审 判 员  蒋 朕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