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家兰、孙世勇等与刘贵洲、唐丽芳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95-5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兰。申请执行人孙世勇。申请执行人孙锐。被执行人刘贵洲。被执行人唐丽芳。申请执行人刘家兰、孙世勇、孙锐与被执行人刘贵洲、唐丽芳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贵洲、唐丽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家兰、孙世勇、孙锐196750元。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5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9993元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位于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府东北路魏家庄286号房屋(本案执行分割的共有物)予以查封,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贵洲、唐丽芳应继续履行本院(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7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宗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