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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方宝良与吴雪华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宝良,吴雪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方宝良。委托代理人:卢礼成,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樟寿,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雪华。委托代理人:金湘,衢州市柯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陆郎,衢州市柯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方宝良因与被申请人吴雪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巡民初字第20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方宝良的再��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陈晨 更多数据: